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源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 第509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蔡源和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102年9月27日逕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