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87年度,6468號
TPHM,87,上易,6468,20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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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四六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辛○○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八號,中
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三三號、第一五二六五號)及移請併案審理(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五二六四號、二0一五四號、二0二五0號、二一0八0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七
八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 實
一、辰○○辛○○二人係夫妻關係,因急需資金週轉,乃思以會養債方式取得資金 供己使用,明知無力負擔大筆會款,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在台北 縣三重市○○○路三三八巷二十三號住處,先後招攬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 之互助會三會,並均由辰○○自任互助會會首,辰○○辛○○並基於同一之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以辰○○名義參加由己○○任會首,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互助會,知其等自己已無力負擔會款,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日搶先標得會款,以供己週轉債務。辰○○辛○○均明知欲投標之會員, 投標時多不親自到場而委託會首代標,及會員彼此並不完全認識且並未到場投標 ,或會員因信任會首不疑有他之機會,乃向會員己○○、戌○○、丁○○、丙○ ○、未○○、甲○○、丑○○、戊○○、宇○○、癸○○、高清正、卯○○、寅 ○○○、天○○○、地○○、廖陳玉鶴等人隨意揑稱任一活會會員得標,後再向 該會員佯稱係其他活會會員得標,以此隨意揑造活會會員得標,或活會會員借標 之詐術,使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其各互助會之參加會員、所詐得 之會款金均詳如附表所示)。辰○○除擔任互助會會首外,亦以自己名義參加己 ○○所招集附表編號四之互助會,而辛○○則協助辰○○處理收取、繳納會款、 開標之事宜,並提供其設於合作金庫東三重支庫帳號0000000號之戶頭予 辰○○,供其方便會員滙入會款及申請支票使用。兩人所詐得之會款,則供其週 轉使用。迨至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因無力開標,片面停標互助會(倒會),始 遭會員寅○○○、戌○○、己○○等人查知上情。二、案經被害人地○○、天○○○、寅○○○、癸○○、高清正、宇○○、甲○○、



丑○○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辰○○辛○○均矢口否認有詐欺之故意,一致辯稱:係因遭伊妹陳麗 英、陳麗鳳倒債新台幣(下同)一千餘萬元,債務週轉困難,乃先後向寅○○○ 、天○○○、地○○、戌○○、廖陳玉鶴等人借標,以供週轉,並無冒標詐欺云 云,又被告辛○○另辯稱:其有正當工作,白天擔任小包商,晚上在酒吧彈鋼琴 ,每月收入數十萬元,並無詐欺他人錢財之必要,系爭互助會均係其配偶辰○○ 負責招攬,其未參與開標,僅係因夫妻情分,幫助辰○○解決債務,其設於合作 金庫東三重支庫之甲存戶頭,自開設伊始即均係辰○○在使用,其從未向會員收 取過會款,並無參與詐欺云云。
二、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己○○、戌○○、丁○○、丙○○、未○○、 甲○○、丑○○、戊○○、宇○○、癸○○、高清正、卯○○、寅○○○、天○ ○○、地○○等人先後於偵、審中指述綦詳,核與證人廖陳玉鶴、莊義男、葉黃 、陳雅婷於本院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互助會會單影本四紙、電滙申請書影本五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附卷可稽。次查,告訴人戌○○、癸○○、高清正 、地○○、寅○○○均一致證稱:被告辰○○辛○○於債權人會議中有坦承曾 假冒會員名義標會(按即係揑稱會員得標)及並未同意辰○○借標等語。況苟如 被告所述,遭辰○○之妹陳麗英、陳麗鳳倒債一千餘萬元,則告訴人焉肯將其辛 勞繳納會款之活會,供借予被告辰○○週轉之用,足認被告辯稱所借標之會,均 得會員同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查,證人庚○雖到庭證稱:辛○ ○並未參與互助會之投、開標事務云云,證人陳麗鳳則稱:共向辰○○借款五百 五十萬元云云,然庚○係被告辛○○之姊姊,陳麗鳳係被告辰○○之妹妹,二人 均與被告係至親關係,所證難免偏頗,實不足採。證人曾德煌、洪美玉雖亦到庭 證稱曾借標活會予辰○○等語,然少數會員固亦可能確有借標之情事,然非據此 即可認被告並無以隨意揑稱其他會員得標或借標之詐術,而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之情,自難僅憑一、二會員同意借標,即認被告並無詐欺。末查,被告苟曾告知 告訴人其因遭他人倒債而負債一千餘萬元,欲借互助會之借標供己支付會員會款 及欠款利息負擔之週轉用,則告訴人明知被告財務狀況不佳,焉有可能再參與該 互助會之理。又被告既已負債累累,其經濟能力已甚薄弱,實無力再行招集互助 會甚明,乃其仍大量招攬互助會,及參加他人為會首之互助會,其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為灼然。末查,被告辛○○長期將其設於銀行之甲存帳戶,提供與其妻使 用,供會員繳納會款之用,其且協助會首辰○○開標,或告知會員得標金額等事 宜,業據告訴人指訴不移,是被告辛○○確有參與詐欺之犯行,甚為明確。且查 ,被告二人係夫妻,關係恩愛一如尋常夫妻,開庭時彼此關照之情,溢於言表, 以被告辰○○之單純婦道人家,茍無被告辛○○之共同參與,衡情被告辰○○實 無可能詐得本件巨額之錢財,並可將所詐得之錢財處分隱匿,許久未經被害人察 覺,直至良久後,被告宣佈停標倒會時,被害人始發現上情,被告辛○○身為一 家之主,竟長時期均未能發現其妻經濟狀況不佳,且每下愈況,孰能置信。縱其 於事前並未與其妻被告辰○○共同商議如何實施詐欺犯行,但於知悉其妻已債信 不良時,猶未阻止並繼續容任被告辰○○使用其所開設之上揭戶頭進行互助會詐



財活動,依法亦應同負刑責。又被告辛○○辯稱:其有正當工作,白天擔任小包 商,晚上在酒吧彈鋼琴,每月收入數十萬元,並無詐欺他人錢財之必要云云,若 所辯屬實,因其之資力豐厚,焉會於其妻即被告辰○○倒會遭告訴人等循法律途 徑追訴迄今,仍無法代辰○○清償欠債而免於受牢獄之災。足見被告辛○○虛捧 個人之營生收入能力,無非係求以試圖卸責之詞而已。再查,證人亥○○、壬○ ○、庚○、巳○○、宙○○、王和妹、黃正榕、乙○○等人雖於本院八十八年十 月十四日調查期日到庭附和被告辰○○之說詞,結證稱:當時被告辰○○有事先 向渠等借標云云。然查,渠等同時陳稱被告辰○○借標後所取得之會款分別有數 十萬元或百餘萬元不等,迄今均未償還等語。查現今社會謀生不易,參與互助會 之目的,不外係將手頭上之小額資金,透過每期互助會之開標謀取得標者所出之 標金利息,斷無可能每期繳納活會會款,卻將標會得款之權利讓予被告辰○○, 並於被告辰○○取走得標金後,未遵期償還債務,仍繼續每期繳納死會會錢之道 理。且綜合計算上揭證人所稱借標後之得標款已達數百萬元之鉅,愚劣至極之人 ,亦不會於被告辰○○向其他活會會員借標得款未還之際,猶會應允陸續借標予 被告辰○○之道理。職是,上揭證人所言,洵係宥於被告之壓力或請託而為不實 之證述至明,本院尚難加以採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詐欺罪, 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要 件,所稱詐術即指欺罔詐偽之方法。(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0八號 判決足憑)又按上揭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 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可資 遵循)經查被告夫妻二人明知自己無資力,竟招募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並參加 他人為會首之互助會,致各該會員及會首陷於錯誤繳交會款,並於已週轉不靈無 法狡賴掩飾之際即宣布停標倒會,顯有隱匿自己財力不佳之情形,致各互助會之 會員或會首陷於錯誤,因而陸續詐得得標之會款,衡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無疑。 綜上查證,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
三、核被告辰○○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二人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 招募每一民間互助會時,同時向各互助會會員,詐取會首款,並於每期冒標後向 多數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其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先後向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及向會首己○○詐取 會款,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五二六四號、第二0一五四號、第二0二五0號、第二一0八0號、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三七八六號詐欺案件,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 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敍明。四、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 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 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辰○○於招募每一民間 互助會時,同時向各互助會會員,詐取會首款,並於每期冒標後向多數之活會會 員收取會款,應係同時臧害不同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核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 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原審竟認被告辰○○於當期開標日接續詐取活會會 員會款之行為,係接續犯一罪云云,於法即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檢 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等情,雖均無理由,但原判 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清償債務,及 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辛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 份在卷可憑,其因與辰○○夫妻情誼而參與詐欺,犯後已提出資產積極與部分會 員清償解決債務,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辛○○二人連續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五 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連續偽造寅○○○、天○○○、地○ ○三人之標單,以此詐術標取各該期之會款。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另涉有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查,此部分之犯行為被告 辰○○辛○○所堅決否認,稱沒冒名寫標單云云,且亦無偽造之標單扣案足資 佐證,告訴人寅○○○、天○○○、地○○亦稱並未到場投標或親見被告偽填標 單冒標,則此部分之行為尚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此部分之行為與前開已論罪 、科刑部分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敍明。五、末查,八十八年偵字第二0四七六號併案意旨誤將與被告辰○○同名同姓但年籍 不同另有其人之他案被告辰○○涉嫌詐欺案件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此已經本院於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調查期日分別傳訊本案被告辰○○、他案被告辰○○及他案 告訴人玄○○○到庭查明屬實,是此併案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互助會起│每 會│投 標 時│會 首 及 會│犯 罪 方 法│
│號│訖 時 間│金 額│間、地點│員 名│所 得 金 額│
├─┼────┼───┼────┼───────────┼───────┤
│1│八十二年│一萬元│每月五日│會首辰○○、會員:黃得│向會員隨意捏造│
│ │十二月五│ │在台北縣│勝、阿素、林淑琴、蔡玉│活會會員得標或│
│ │日起至八│ │三重市正│雲、蔡月娥(即甲○○)│向活會會員借標│
│ │十六年十│ │義北路三│、陳永協(三會)、張益│之詐術,使各該│
│ │一月五日│ │三八巷二│軍、楊春長、金城、慶裕│活會會員陷於錯│
│ │止 │ │十三號住│、林郁芬、周四洲、周芬│誤,而交付會款│
│ │ │ │處 │蓮、周淑琴周淑觀、周│,計詐得:會員│
│ │ │ │ │和成、蔡溪、洪美玉、蓮│甲○○活會款三│
│ │ │ │ │子、阿仁、宏傑、乙○○│十三萬六千八百│
│ │ │ │ │(二會)、亥○○(二會│元、會員廖陳玉│
│ │ │ │ │)、月里、阿利、金蘭、│鶴(以亥○○名│
│ │ │ │ │美子、李金翰、阿琴、李│義參加二會)活│
│ │ │ │ │也(二會)、泰仔(二會│會款六十七萬三│
│ │ │ │ │)、周玉鳳、素珍、阿珠│千六百元。 │
│ │ │ │ │、林義成、許金照、許游│ │
│ │ │ │ │秀、蔡進福王月嬌、水│ │
│ │ │ │ │金、呂金月。 │ │
├─┼────┼───┼────┼───────────┼───────┤
│2│八十三年│一萬元│每月五日│會首辰○○、會員:庚○│向會員隨意捏造│
│ │十一月五│ │下午一時│(二會)、黃○○、陳素│活會會員得標或│
│ │日起至八│ │在台北縣│真(二會)林珍珠、游美│向活會會員借標│
│ │十七年九│ │三重市正│麗、王和妹、宙○○、游│之詐術,使各該│
│ │月五日止│ │義北路三│貴美、子○、陳麗鳳、陳│活會會員陷於錯│
│ │ │ │三八巷二│麗琴、慶裕、周玉鳳、林│誤,而交付會款│
│ │ │ │十三號住│慶順、周太太、丙○○、│,計詐得:陳素│
│ │ │ │處 │周淑琴、乙○○、洪美玉│真五十萬五千元│
│ │ │ │ │、子○(二會)、申○○│、戊○○二十五│




│ │ │ │ │(三會)、陳阿塗、洪秋│萬零七百元、周│
│ │ │ │ │蘭(二會)、美珠(二會│芬蓮二十五萬零│
│ │ │ │ │)、酉○○(三會)、旭│七百元、丁○○│
│ │ │ │ │剛、阿仁、陳素、玉雲(│二十五萬零七百│
│ │ │ │ │二會)、阿華(二會)、│元、玉雲五十萬│
│ │ │ │ │秋鴻、阿惠、鄭珠、歌聲│一千四百元、葉│
│ │ │ │ │、楊麗玉、吳慶津。 │素華(即阿華)│
│ │ │ │ │ │五十萬一千四百│
│ │ │ │ │ │元、未○○(即│
│ │ │ │ │ │秋鴻)二十五萬│
│ │ │ │ │ │零七百元。 │
├─┼────┼───┼────┼───────────┼───────┤
│3│八十五年│二萬元│每月二十│會首辰○○、會員:阿娥│向會員隨意捏造│
│ │一月二十│ │五日下午│、阿雲、楊月娥、月里、│活會會員得標或│
│ │五日起至│ │一時在台│林坤賢、林蔡素、宇○○│向活會會員借標│
│ │八十七年│ │北縣三重│、阿月、福英、呂金月、│之詐術,使各該│
│ │六月二十│ │市正義北│呂金順(即天○○○)、│活會會員陷於錯│
│ │五日止 │ │路三三八│劉莉玲(即地○○)、葉│誤,而交付會款│
│ │ │ │巷二十三│裕記(二會)、阿裕、阿│,計詐得:會員│
│ │ │ │號住處 │菊(二會)、曾德煌、游│甲○○(即阿娥│
│ │ │ │ │益興、許鴻山、林瑞菊、│)二十七萬三千│
│ │ │ │ │阿華、癸○○、高清正、│五百元、宇○○│
│ │ │ │ │阿輝、午○○、陳麗英、│二十七萬三千五│
│ │ │ │ │林先生、富美。 │百元、戌○○(│
│ │ │ │ │ │即阿華)二十七│
│ │ │ │ │ │萬三千五百元、│
│ │ │ │ │ │癸○○二十七萬│
│ │ │ │ │ │三千五百元、高│
│ │ │ │ │ │清正二十七萬三│
│ │ │ │ │ │千五百元、陳文│
│ │ │ │ │ │輝(即阿輝)二│
│ │ │ │ │ │十七萬三千五百│
│ │ │ │ │ │元、寅○○○二│
│ │ │ │ │ │十七萬四千元、│
│ │ │ │ │ │天○○○二十七│
│ │ │ │ │ │萬四千元、劉俐│
│ │ │ │ │ │鈴二十七萬四千│
│ │ │ │ │ │。 │
├─┼────┼───┼────┼───────────┼───────┤
│4│八十五年│三萬元│每月五日│會首己○○、會員:張建│明知負債累累,│




│ │八月二十│ │及二十日│榮、米蘭屋(二會)、百│無力支付會款,│
│ │日起 │ │晚上八時│士齊齋(二會)、楊秋金│仍於八十五年十│
│ │ │ │在台北縣│(二會)、張清鴻(二會│一月二十日搶先│
│ │ │ │新莊市中│)、一新(二會)、名將│標得會款,並於│
│ │ │ │港路三0│、阿金、美德香(二會)│八十六年六月二│
│ │ │ │三號 │裕記(二會)、阿裕、阿│十五日倒會,計│
│ │ │ │ │林風文、台陽原料(三會│詐得會首己○○│
│ │ │ │ │)廣榮紙盒(二會)、原│之會款九十九萬│
│ │ │ │ │聖印刷、陳美、陳茂進、│元 │
│ │ │ │ │鳳珠(二會)、東海瓦斯│ │
│ │ │ │ │(二會)、佛具林太太、│ │
│ │ │ │ │烤玉米阿香、鄭啟清、愛│ │
│ │ │ │ │您美服飾、邱美玲、將軍│ │
│ │ │ │ │牛奶、玉群(二會)、黃│ │
│ │ │ │ │振田(二會)、莊代展、│ │
│ │ │ │ │麗珠(即阿麗珠)、吳心│ │
│ │ │ │ │婦、吳松益劉淑禎、林│ │
│ │ │ │ │慶順、林慶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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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