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霆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貴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田○方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林葉琮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 ,以110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56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 少年吳○霆(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業於110年10月6日,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月7日繫屬本院等節, 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 5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 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賠償者,包含醫 學美容、急診醫療費用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項目,顯屬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