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2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宗翰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 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 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其竟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安全, 而於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每分升231毫克(即百分之0. 231),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駛自 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並致生交通事故,使自己身體受有 傷害,顯可認有害於公眾往來之安全。復考量其無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 頁),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但於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測試3次失 敗後,消極配合酒測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犯案之動機、目 的、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職業為裝潢,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37號
被 告 黃宗翰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宗翰於民國110年8月5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其 臺東縣臺東市富岡附近朋友住處飲用啤酒後,血液中所含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離去。嗣於同日23時35分許,行經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 1段與強國街交岔路口,因不勝酒力先擦撞鄧昌龍所有停放 於中華路1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再碰撞林 妤潔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除被告受傷外無 人受傷)。嗣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翌日(5日)0時54分許委 請臺東基督教醫院抽其血液檢驗,測得其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 231mg/dl(經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31,吐氣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1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宗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鄧昌龍及林妤潔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臺東基督 教醫院檢驗報告單、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ㄧ)(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路電子閘門車輛 查詢資料各1紙及現場照片3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金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