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0年度,11號
TTDM,110,原金訴,11,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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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欣美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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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