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黃子芸即慢泥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