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44號
TNDA,110,交,144,202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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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李政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6月22日嘉
監裁字第70-ZWZA4030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5時4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載運貨物, 行經國道一號南向后里地磅站,因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 ,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 舉發單位)員警攔查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 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 110年6月22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2第4項及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新臺幣( 下同)90,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 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三月份才至昌泰交通公司上班,每 天開17噸的車子去歸仁載統一公司的宅配物品去樹林,行經 國道一號的新市地磅站、新營地磅站、斗南地磅站、員林地 磅站、后里地磅站、造橋地磅站,之後轉國道三號,再行經 龍潭地磅站,最後至樹林卸貨,總共被南上、北下員警開二 次罰單,第二次從北上南下,也是在后里地磅站被攔查開單 ,原告向員警表示車子有問題,回台南的時候要慢慢開,不 要踩油門太大力,車子漏氣就不會剎車鎖死,到台南後原告 馬上就去檢查車子,總共檢查三次才解決車子問題等語。並 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則以:
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汽車裝載貨物 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 指揮過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 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二、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 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 規點數二點」。
 ㈡原告雖以因車輛煞車系統異常會鎖死,所以沒進地磅站過磅 一情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惟原告曾於110年5月17日向 被告提出陳述,經向舉發單位查證,舉發單位於110年5月25 日以國道警三交字第1103701216號函查復略以:「…KLF-255 6號營業大貨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號誌指示過磅,違 規事實明確,乃攔查並告知違規事實,依法製單舉發,於法 並無不當…」,並提供原告違規當時之蒐證影像。本案經審 視舉發單位蒐證影像,原告駕駛KLF-2556號營業大貨車為裝 載貨物之大貨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自應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過磅。且地磅站前1公里處設有「前1 公里載重大貨車過磅」標示牌及閃光號誌過磅標示牌,已明 顯告知駕駛人應依指示過磅。駕駛人駕駛車輛前,即應妥為 檢查車輛,以維行車安全,原告起訴理由稱煞車系統異常無 法進地磅站云云,自不得作為阻卻違法之理由。 ㈢綜上,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 之事實明確,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原告是否確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五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而須受本件 裁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前揭事實概要,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 ,並有原告及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堪 認屬實。  
㈡原告確有本件「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 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汽車裝載貨物行 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9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 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 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6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點。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二、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 、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 ,各記違規點數2點。
  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汽車裝載時,除機車 依第88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 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⒉本院勘驗被告機關所提供之本件違規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為 :其中檔名「警方行車影片.MOV」之錄影內容,警車於110 年5月14日5時39分59秒許持續往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前進,於 5時41分30秒許,畫面右方可見有一「前一公里載重大貨車 過磅」告示牌。於5時41分42秒許,畫面右方可見警車行經 「閃光燈亮時載重大貨車過磅↗」告示牌,該告示牌持續閃 亮黃燈。」。於5時41分49秒許畫面右側顯示「地磅站↗」告 示牌,原告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之外側車道,位於第三 人車輛前方,警車行駛於該第三人車輛後方。第三人車輛顯 示右側方向燈。警車向左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於5時42分0 秒許畫面右前方可見后里南向地磅站。原告車輛並未向右進 入地磅站,仍持續向前行駛於外側車道。員警持續向前行駛 並接近原告車輛示意原告靠邊停車等情。另勘驗檔名「攔查 後影片.MOV」檔案,勘驗結果為:於5時43分08秒許,畫面 可見原告從駕駛座下車,配合員警實施違規稽查程序。5時4 4分49秒至47分16秒止,畫面可見員警甲往原告車輛後車廂 靠近,車廂內確實有載運貨物等情,有本院110年8月16日勘 驗筆錄在卷可參。又本院於110年8月18日將上開勘驗筆錄函 送原告,並請原告於文到2週內就被告答辯狀、證物及本院 勘驗筆錄具狀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0年8月31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迄今未見原告 函覆。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裝載貨物之大貨 車行經上開時、地時,確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 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事實無訛。而查 原告雖於員警舉發當時,起初以其所裝載貨物未超過後車廂 一半為由,請求員警開立較輕之裁罰金額,其後又稱系爭大 貨車有稍微漏氣故障,希望員警可以斟酌,並一再詢問裁罰



金額是多少一節,亦有上開勘驗筆錄可佐,然原告前開所主 張之理由,均無礙於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亦非不得裁罰之 正當合理事由。況原告於駕車上路前,本應有義務檢查並確 認系爭大貨車行車運作正常,以確保行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 全,故原告就此等主張,除未舉證以實其說之(原告所提出 之甲證5,僅能說明該車輛為維修之事實,尚無法證明原告 所駕駛之系爭大貨車之車況,於前開時地不能進行正常過磅 之行為)外,縱算屬實,亦不得作為本件撤銷原處分之正當 事由。
 ⒊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五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於法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 要,併予說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被告110年5月17日嘉監企字第1100114101號函1份 本院卷 第17頁 甲證2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110年5月25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103701216號函1份 本院卷 第19至20頁 甲證3 被告110年6月22日嘉監企字第1100113385號函1份 本院卷 第21頁 甲證4 被告110年6月22日嘉監裁字第70-ZWZA40302號裁決書正本1份 本院卷 第23頁 甲證5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傳票及長源汽車維修/零件明細表影本各2份 本院卷 第35至38頁 乙證1 第ZWZA4030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影本1份 本院卷 第53頁 乙證2 被告110年6月22日嘉監裁字第70-ZWZA40302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本院卷 第55至57頁 乙證3 原告110年5月17日陳述單影本1份 本院卷 第59頁 乙證4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110年5月25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103701216號函影本1份 本院卷 第61至62頁 乙證5 原告違規蒐證影像光碟2份 本院卷 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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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