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12號
TNDV,110,除,312,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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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陳海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年4月15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謝黃月卿 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0年3月31日 23,436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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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