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99號
TNDV,110,除,299,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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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吳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 0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16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 可見該等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申報權 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2 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及第543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准為公 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聲請人聲請將公示催 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經本院於110年6月16日張貼在本院牌示 處、登載於本院外網及司法公報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依此,本件迄今尚未滿6個月之 催告期間,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67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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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