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5號
TNDV,110,訴,275,202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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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武勝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蘇進崇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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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