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5號
TNDV,110,訴,245,20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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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榮山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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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