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61號
TNDV,110,訴,1361,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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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蔡陸季敏



被 告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 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 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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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