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76號
TNDV,110,訴,1176,2021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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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黃吳秀鳳
陳吳秀
吳秀女
吳順斌
吳順寶
吳順哲
吳信緯
被 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麗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747元(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計算式:面積×110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債務人吳秀眞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不動產價值×吳秀眞之應繼分比例)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1,465平方公尺×2,700元×1=3,955,500元 1/8 3,955,500元×1/8=494,43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304平方公尺×2,700元×1=820,800元 1/8 820,800元×1/8=102,6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563平方公尺×800元×1=450,400元 1/8 450,400元×1/8=56,3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2,314平方公尺×800元×1=1,851,200元 1/8 1,851,200元×1/8=231,4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2,508平方公尺×800元×1=2,006,400元 1/8 2,006,400元×1/8=250,800元 6 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3 224平方公尺×650元×1/3=48,533元 1/8 48,533元×1/8=6,067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 101平方公尺×800元×1/3=26,933元 1/8 26,933元×1/8=33,67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 304平方公尺×800元×1/3=81,067元 1/8 81,067元×1/8=10,133元 9 白河郵局 224,164元 1/8 224,164元×1/8=28,021元 10 臺灣企銀新營分行 280,418元 1/8 280,418元×1/8=35,052元 11 白河區農會 28,552元 1/8 28,552元×1/8=3,569元 合計 1,221,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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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