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9,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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