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46號
TNDV,110,補,846,202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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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王涂美節


被 告 劉飛龍
劉榮昌 待查
劉志堅 待查
杜秀 待查
周君穎 待查
周幸玲 待查
劉映慈 待查
劉采琳 待查
孫淑媚 待查
周公待查
周子喬 待查
莊哲仁 待查
莊慧琦 待查
蔡正仕
郭崇林
郭長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
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
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
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
莊哲仁莊慧琦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70-10地號土地、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中面積38,796.68
平方公尺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基此請求被告蔡正仕
郭崇林郭長信將系爭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核其上開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價
額應以上開3筆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原告並未說明上
開3筆土地欲主張優先承買權之面積各為何?亦未提出臺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470-1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供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期限內說明上開3筆
土地欲主張優先承買權之面積各為何,並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供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㈡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470-10地號土地、468
-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及上開
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
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
莊哲仁莊慧琦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住居所地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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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