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東昌機械工作所即李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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