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鄭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
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