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7號
TNDV,110,補,817,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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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鄧漢利
楊碧紅

倪載順
孫采婕孫景美


姜玉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008
,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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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