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張志麒
被 告 林榮珍 原籍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蘇朝明
蘇惠美
林清美
許林美金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2 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 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見調解卷第31頁),系爭土地於原告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0 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萬4,800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原 告 之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1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577 4,800元 1/2 1,38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