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李錦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王騰芳 王天香 王錦增 陳子堅 陳妍伶 洪義 洪朝凱 陳博文 洪蔡阿柳 王朝龍 王鳳群 陳光敏 蔡木新 洪文成 洪忠利 吳陳錦芒 邱慈意 李皓月 林三元 吳丁益 洪景盛 洪瑞泰 蔡見成 蔡昭慶 蔡培堃 吳傳智 陳怡君 吳碧春 王振義 蔡吳素㨗 蔡勝雄 洪景星 洪景仁 吳世文 吳傳振 吳傳德 吳傳榮 吳宗良 潘重榮 陳春旺 陳秋蘭 汪若文 汪若儒 汪淇麗 汪秋芬 張吳雪珠 吳雪勤 李惠敏 洪慶豊 黃秀玲 陳貞燕 陳貞如 洪朝旗 莊洪美桂 洪朝昌 王金蓮 王秋涼 王慕經 王綢 吳淑慧 吳永泰 吳孮瑜 王吳淑蘭 吳雲英 吳雪娥 吳凃月見 吳福瑞 吳福榮 吳雲燕 吳小玲 吳秀卿 吳松洋 李俊興 李維傑 李姵儀 潘鳳英 吳美南 吳俊德 吳南儀 吳美儀 吳思潔 吳忠學 吳專男 黃吳淑娥 吳淑麗 吳專富 吳黃玉容 吳清泉 吳秀娟 吳巧味 吳秀真 吳文彪 顏張簡金梅 羅章貴 林淑美 林秀俐 林淑金 林弘偉 林芸璟 許林春枝 汪王素月 王景宗 洪光輝 洪新雅 王美娥 吳福德 吳莊玉盆 吳汶蔧 吳麗珍 賴文茂 賴姿帆 賴秋雲 賴介雪 賴嘉鳳 賴玉娌 林智強 林方紆 林睿宏 林金寶 林西村 李正雄 李俊毅 李俊明 李品諭 李邱玉梅 黃鶴年 黃鶴鳴 黃碧娥 蔡黃雪珍 黃碧雲 侯茂雄 侯素貞 侯玲玉 侯明宏 謝侯素月 翁侯素絨 謝侯素珍 侯素珍 吳民雄 吳明順 陳韻情 吳柏陞 吳亭槥 吳素月 王吳秀玉 吳秀梅 邱吳秀蓮 李嘉明 李嘉清 李瑞福 吳福勤 吳岳吉 吳金系 吳金后 林月珠 林月英 黃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5,6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附表: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原告之權 利範圍 土地價值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37,450.21 690元 39/560 16,215,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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