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謝幸芸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香燕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