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請人 謝采縈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母親楊秀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四)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楊秀敏之扶養費5,000元,且 扶養義務人為2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五)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 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 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