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4號
TNDV,110,建,24,202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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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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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