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202號
TNDV,110,婚,202,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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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甲○○(VARISA KRASAE)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泰國文譯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 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並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 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 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 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 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 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 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 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 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 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 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定期間命原 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為泰國人民,惟原告起 訴僅提出起訴狀中文繕本,未附泰國文譯本,是為使被告得 受合法通知,瞭解被訴事實及依據,以保障其訴訟法上權益 ,有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命原告就上開起訴狀,並依本 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 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本院併依前揭規定送達被告所屬國地 址,以利被告應訴。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自行委請 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向本院提



出譯本,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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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