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連金添
相 對 人 連明興即連金寶之承受訴訟人
連明欽即連金寶之承受訴訟人
廖萬春
廖杞柳
廖昭安
連國誠
楊勝吉
楊勝堯
連健喻
連偉鈞
楊晁光
楊鄭嬉色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清文
相 對 人 楊清文
楊琇蘭
楊琇如
林清木
陳瑞聰
連廖脛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國棟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又仕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冠萍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清浩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清福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秀華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秀嬌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秀麗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連秀娥即連龍江之繼承人
陳冠妏
連塗發即連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宮頤即連敏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296號判決准予分割並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 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 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 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裁定如主文。另本件僅就聲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費用核 算訴訟費用,如其他當事人欲主張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 提出書狀及證明文件及當事人全體數量之繕本,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併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備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5,240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費 4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共計 55,240元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姓 名 應有部分 應給付連金添之金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原告連明欽(即連金寶之承受訴訟人) 854505分之52589 3,400元 2 原告連明興(即連金寶之承受訴訟人) 854505分之52589 3,400元 3 被告陳冠妏 854505分之1635 106元 4 被告連塗發(即連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854505分之213626 13,810元 5 被告廖萬春 854505分之59340 3,836元 6 被告廖杞柳 854505分之59340 3,836元 7 被告廖昭安 854505分之59340 3,836元 8 被告連金添 854505分之106812 0 9 被告連宮頤(即連敏仁之承受訴訟人) 854505分之30234 1,954元 10 被告連國誠 854505分之30234 1,954元 11 被告楊勝吉 854505分之22769 1,472元 12 被告楊勝堯 854505分之22769 1,472元 13 被告連健喻 854505分之30234 1,954元 14 被告連偉鈞 854505分之30234 1,954元 15 被告楊晁光 854505分之30209 1,953元 16 被告楊鄭嬉色 公同共有 854505分之45536 2,944元 17 被告楊琇蘭 18 被告楊清文 19 被告楊琇如 20 被告林清木 854505分之279 18元 21 被告陳瑞聰 854505分之6457 417元 22 連龍江之繼承人 被告連廖脛 公同共有 854505分之279 18元 23 被告連國棟 24 被告連又仕 25 被告連冠萍 26 被告連清浩 27 被告連清福 28 被告連秀華 29 被告連秀嬌 30 被告連秀麗 31 被告連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