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5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殷
潤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殷潤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3年7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路000巷0號)所遺坐落於臺南縣○○市○○段00地號、面積7782點29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196152分之2472之土地。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殷潤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 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 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 之,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 ,而該遺 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 之繼承權利 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 之不動產者, 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大陸 地區繼承人應得 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此觀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自明。是以當被繼承 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僅有不動產,而 遺產管理人為移交折算 為價額之遺產予合法繼承之大陸地 區人民之必要,自得類推 適用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之規 定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殷潤生之遺產管理 人,經鈞院以84年度家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被繼承 人在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日起2年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因被繼承人殷潤生遺有不動產,其 大陸地區繼承人殷平、殷華、殷亚平已聲明繼承,並經鈞院 以84年6月8日南院敬民丙字第31678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 人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土地所 有權狀、本院裁定、廣告證明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殷 潤生遺有坐落於臺南縣○○市○○段00地號之土地,本件聲請人 為移交遺產與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 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