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洪千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金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街里○○○路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9
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金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