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302號
TNDV,110,司繼,330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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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許博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寶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
號)於民國110年9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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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