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572號
TNDV,110,司繼,2572,2021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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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劉學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日26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呂東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東儀」』之記載,應更正為『「呂信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呂信儀」』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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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