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255號
TNDV,110,司票,2255,202110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林嘉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双錠鞋業有限公司何明勇聲請本票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予受款人即被繼 承人林琨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因原 受款人林琨富已於民國109年11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 人。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亦為同法第124 條、第95條前段所明定者。蓋本票為提 示證券,本票執票人欲行使票據上權利,應於一定期限內 向付款人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本票之提示,實為執票人 行 使票據權利之前提;至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僅 係執 票人無庸證明提示未獲付款結果之事實,其在行使票 據追索權前,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最高法院71 年度台 上字第3671號判決、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參照 )。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之權利經由訴訟方式為行使 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 當事人,其要件始無欠缺。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記載受款人為林琨富,未經林琨富背 書,而林琨富業於民國109年11月8日死亡,則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其權利經由訴訟方式 為行使時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當事人,要件始無欠缺。而 聲請人固主張其為林琨富之繼承人,惟並未提出林琨富之繼



承系統表以供審查是否合於當事人之要件,且聲請人雖表示 屢次向相對人催討,亦未說明提示日為何日。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一、提出被繼 承人林琨富之繼承系統表(並切結無遺漏)、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並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 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並 將法院函覆公文提供本院。二、本票有無現實提示付款,及 提示日為何。」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 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225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5月27日 7,000,000元 未載 TH846826

1/1頁


參考資料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