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5號
TNDV,110,司拍,205,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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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林梅枝

債 務 人 葉昶志葉信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葉信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2月9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葉信源邀第三人楊愛珠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 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12日至123年6月12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上開欠款自110年3月1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146,774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被 繼承人葉信源及第三人楊愛珠分別於104年8月24日、110 年1月14日死亡,債務人葉昶志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 ,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又債務人葉昶志 雖於110年6月23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 梅枝,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台幣客戶基本資



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房屋貸款約定書、地藉異動索引 等影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 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0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三德段 600 18.58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三德段 601 59.5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05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騎 合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樓 計 位 001 213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8.73 56.86 12.36 107.95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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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