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蔣三郎
債 務 人 徐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徐秀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 同)①2,570,000元②5,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7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勤賀實業有限公司於108年10月31日以第三人吳秉勲 及債務人徐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1年11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勤賀實業有限公司自110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69,6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徐秀美已於110年5月14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蔣三郎,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 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放款應繳本息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雖均具狀陳稱:本案抵押權應為債務人因房貸契約所提供 擔保物所設定抵押權,惟相對人已代為清償該房貸餘額,債 權既已消失,抵押權依法實質上應已消失,而所為之聲請拍 賣抵押物,實為無理由等語。惟經本院函詢聲請人後,其主 張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包含保證債務,雖債務人主 張本件借款債權與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無關 連,然自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觀之,本件借款債權既為債務人 之保證債務,即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據此 ,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 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且依抵押權登記內容,系爭債權 亦確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則聲請人以系爭債權屆期未獲清 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虎尾寮段 481-133 4279.04 10000分之69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7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八 層 九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露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1466 臺南市○區○○○街000號8樓之1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9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5.40 47.08 122.4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8.33 27.9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虎尾寮段11498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83 共有部分:虎尾寮段1149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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