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9號
TNDV,110,司拍,109,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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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覃芷辰即柯雅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覃漢昇(CHUM DESMOND HON SI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柯雅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為了購 買、興建、修繕房屋或其他目的所簽訂1份或多份個人購 屋貸款契約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12月9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柯雅婷於107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00元,借款期限至127年12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被繼承人柯雅婷於109年10月18日死亡,而前述借款 自110年2月2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468,1 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相對人為柯雅婷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雖尚未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 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繳納明細、本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 繼字第163號)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西段 1018 169.26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2352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5.54 80.69 80.69 80.69 30.39 358.0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0.3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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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