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 告 胡明達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被 告 葉王麗綉 葉振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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