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AC000-A109046(下稱甲女) 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C000-A109046B(下稱乙男) 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法扶)
被 告 AC000-A109046C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壹佰萬元、原告乙男新臺幣貳拾
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
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
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
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所為侵權行為,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不
法行為,原告甲女為被害人,依前開規定,本件判決不得揭
露足以識別甲女身分之資訊;又原告乙男為甲女之法定代理
人,被告為甲女之繼父,為免揭露足以識別甲女之身分資訊
,當事人欄關於甲女、乙男、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另製作對照表密封附卷,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9年2月29日凌晨2時許,當時未滿16
歲之原告甲女,與其繼父即被告一同於臺南市北區住處觀看
鬼片電影後,因甲女心生害怕,向被告表示要前往主臥室與
被告及甲女之母親同睡,被告表示臥室的床太小睡不下,甲
女即轉而要求被告至甲女房間同睡。詎料,被告竟趁甲女熟
睡之際,先撫摸甲女之大腿及隔著衣物撫摸甲女胸部及腹部
,再掀起甲女上衣並拉下内衣,舔甲女之胸部及腹部,復脫
下甲女之外褲及内褲,舌舔甲女之性器官並以舌頭侵入,繼
之以手指插入甲女之性器官内抽動,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
甲女遭被告性侵害後,除遭受性侵之心靈創傷外,因涉及家
庭成員間錯綜複雜之關係,而致其身心壓力極大,其精神創
傷實難以於短期内復原。而原告乙男為甲女之生父,除需細
心照顧甲女之學業及身心狀況外,尚需協助出面處理本案件
相關之事宜,陪同甲女作筆錄、出庭應訊等事宜,尚需與社
工、扶助律師面談、聯繫,致乙男亦承受極大精神上痛苦及
壓力,其所付出之精神及心力,實無法言喻。原告因本案而
受有貞操權及人格權等精神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分別賠償甲女、乙男精神上損害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20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願供擔保或提供法扶保證書,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 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110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揆之上開規定與說明,本院自應本 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甲女100萬元、原告 乙男20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為本於被告 認諾所為之判決,依上開說明,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