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81號
TNDV,110,勞訴,81,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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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福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一平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
調解不成立,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924,000元,原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又本院已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30分就本件進行言詞辯
論程序,請原告遵期繳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
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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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平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