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號
TNDV,110,亡,1,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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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碧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碧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號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
處)於民國104年5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王碧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失蹤人王碧耀死亡宣告,查王碧耀為80歲
以上之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原設籍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23,經府南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1年5
月16日申報失蹤,又查無王碧耀出境紀錄、領取社會福利紀
錄、使用殯葬設施紀錄、換領健保卡及健保加保紀錄等資料
。綜此,因王碧耀於101年5月16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
聲請對失蹤人王碧耀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王碧耀於101年5月16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
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3月12
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
節,亦經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
於王碧耀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又王碧耀自101年5月16日失蹤,計至104年5月16日屆滿3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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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