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王威智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頣律師
被 告 王順明
王祐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被 告 王嘉寳
王枋熙
林金福
王敬中
林瑞月(兼林金在之繼承人)
王塗生
王春富
林楊酈娥(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林勇良(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林瑞娟(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前列王敬中、林瑞月、林楊酈娥、林瑞娟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林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