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1號
TNDV,109,訴,231,2021100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王威智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頣律師
被 告 王順明
王祐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被 告 王嘉寳
王枋
林金福

王敬中

林瑞月(兼林金在之繼承人)


王塗生

王春富

林楊酈娥(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林勇良(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林瑞娟(即林金在之繼承人)
前列王敬中林瑞月、林楊酈娥、林瑞娟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林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