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美雯
被上訴人 科技部南區科學園區管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110年10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