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美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區科學園區管局間請求返還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6,
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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