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01號
TNDV,109,訴,1501,202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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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934,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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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