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廖國賢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王韻雯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美珠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能通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映靜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權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兼前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文即被繼承人黃有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吳寶蓮即被繼承人黃耀練即黃海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興即被繼承人黃耀練即黃海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莉雅即被繼承人黃耀練即黃海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珊妮即被繼承人黃耀練即黃海水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被 告 黃微婷即被繼承人黃耀練即黃海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珠雀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永守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珠碧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永陽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子芸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永明即被繼承人黃水木之繼承人
前列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