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建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國修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4,85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