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于念玉 王冠樺 王寬明 吳佩穎 林福容律師 楊沛錦律師被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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