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附民原告 戴上傑
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附民被告 朱明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5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法 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