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26號
TNDM,110,附民,126,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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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附民原告 戴上傑



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附民被告 朱明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5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法  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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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