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原告 李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附民被告 蔡季珠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蔡欣穎
蔡珠香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季珠、蔡欣穎、蔡珠香被訴 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 度易字第92號判決無罪、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