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15號
TNDM,110,聲,1715,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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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賢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賢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聰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2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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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