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許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透過pairs派愛族網路交友平臺 與陳薪兆結識。許鈊並無與陳薪兆共同購屋一起生活之真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 7月31日至同年8月11日間,向陳薪兆佯稱:欲與陳薪兆交往 ,並共同購屋一起生活,但因資金不足,希望陳薪兆可以辦 理貸款,將所貸款項借予其投資等語,致陳薪兆誤信為真陷 於錯誤,即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辦理貸款 新臺幣(下同)95萬元,經國泰銀行核貸,並於109年8月11 日扣掉手續費後,撥款94萬1,000元至陳薪兆所有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許鈊隨即取走上開銀行提款卡 ,並自109年8月11日23時51分起至109年8月12日0時6分間, 分10次提領上開撥款金額,前9次提領金額均為10萬元,第1 0次提領金額為4萬1,000元,而詐得共計94萬1,000元。嗣陳 薪兆欲與許鈊見面,許鈊卻避不見面,陳薪兆又向許鈊催討 上開款項未果,且無法連繫許鈊,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薪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故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告訴人處取得上開財物等情(本院卷 第114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向告 訴人借貸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7月29日,透過pairs派愛族網路交友平臺與告訴 人結識,被告於109年8月11日23時51分起至109年8月12日0 時6分間,陸續自告訴人處取得共計94萬1,000元等情,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4頁),核與告訴人之證述(警 卷第7至11頁,偵卷第41頁,本院卷第131至146頁)相符, 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1份(偵卷第57-97、105- 135頁)、告訴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契約書1份(偵卷 第141-142頁)、告訴人所有上開帳戶109年8月11至翌日提 領紀錄3紙(警卷第15-17 頁、偵卷第99-103頁)、被告於 上開交友平台網頁照片3張(警卷第13-15頁)附卷可稽,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於上開時間透過 上開網路交友軟體結識被告,被告說要一起共同生活,有要 買房子的打算,就叫伊先去辦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先借被 告一筆錢做投資用,作為買房的頭期款,被告就請伊開一個 國泰世華銀行的網路帳戶,於109年8月11日被告來伊住處時 ,把這個網路帳戶的提款卡交給被告,被告就把該帳戶內所 核撥下來的信貸94萬1000元都領走,當時伊是相信被告說之 後要一起購屋生活,才會把錢、提款卡都交給被告,但實際 上「沒有」看過被告說要買的房子,被告也沒有說房子買在 哪裡,相關房屋資訊都沒有,並非如被告說是單純借錢給被 告,但被告拿到上開貸款金額後,開始避不見面,伊對被告 說生活上有困難,希望被告先還一點錢或何時可還,被告就 從LINE上消失了等語(偵卷第41頁,本院卷第131至146頁) ,且有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1份(偵卷第5 7-97、105-135頁)可憑,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附表 所示其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都是實在的,確實也有對告 訴人說要一起存頭期款買房子等語(本院卷第148、151頁) ;經比對告訴人上開證述、附表所示對話內容所重複提及「 買房」相關事宜,及被告所自承其有向告訴人表示要共同購 屋生活等情,堪認告訴人指述被告佯以共同購屋生活,方交 付上開貸款金額給被告等節,堪可採信。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拿到這筆款項,你有去看房或 買房紀錄?)我保持緘默」(本院卷第151頁)、「(對於 證人即告訴人陳薪兆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有何意見?)…… 。我把九十幾萬元拿去負擔家裡的費用,九十幾萬元是去還 我之前跟別人借的錢,因為我有跟別人借利息不便宜的錢。
因為我跟別人借的錢,是拿來支付我扶養女兒還有我父親車 禍的錢」 、「 (所以你跟別人借的錢是要來支付扶養女兒 跟父親車禍的錢,所以要還別人?)對。」(本院卷第147頁 )、「(你跟告訴人認識當時存款大概多少?)當時沒有存 款。」(本院卷第152頁);是依被告上開供述,被告既有向 告訴人表示要共同購屋生活,卻未能提出將上開貸款金額用 於購屋之相關證據,反而將該筆金額用於償還其個人積欠他 人債務,是足見被告自始即無與告訴人共同購屋生活之真意 ,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至為顯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自始即無與告訴人共同購屋生活之真意,竟藉由 告訴人對其感情上之依賴與信任,騙取共計94萬1000元,得 手後旋即失聯,破壞人與人間之信賴,更因此使告訴人蒙受 心靈創傷與財產損失,漠視對他人財產利益之保護與尊重, 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犯後復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暨考量被告另涉同罪質詐欺案件(被害金額合計達170餘萬 元),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 刑2年(尚未確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 檢察官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2年,然本院考量上情,認有過 重之嫌,附此敘明。
㈢被告詐得94萬1000元,屬被告因本件犯行所得之財物,雖未 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1.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090684466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刑事卷宗(下稱 「本院卷」)
附表:
編號 被告與告訴人陳薪兆之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1 2020年7月31日五(偵卷第57頁) 許鈊:我其實去找我的真愛 陳薪兆:很想跟你回去 許鈊:我其實想好好努力 帶你去的房子是我們買的 許鈊:多有成就感啊 陳薪兆:好啊 許鈊:這裡是租的 陳薪兆:也一樣想去 許鈊:因為我住這 陳薪兆:對 「(審判長:LINE對話紀錄在7 月31日被告有提到『我其實想好好努力,帶你去的房子是我們買的』,被告有提到要買房子是不是?【提示偵卷第57頁並告以要旨】)是。」(本院卷第140頁) 2 2020年8月1日六(偵卷第59頁) 許鈊:妳辦一下這個開戶 以後當存錢基金 許鈊:轉帳都不用手續費哦! 陳薪兆:好啊 許鈊:以後有多賺錢還是什麼都放著。反正妳的名字啦!只是好處是轉到什麼銀行都不用手續費的 許鈊:不過好像要綁定什麼的不知道 許鈊:好像要設定帳號密碼 許鈊:我們用自己生日 許鈊:妳速度那麼快正在辦哦?都沒已讀 「(檢察官:【提示偵卷第59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這個LINE對話紀錄是什麼意思,是你跟被告的對話嗎?)是。」 「(檢察官:那這個LINE對話紀錄是什麼意思?)就是被告請我開一個國泰銀行的帳戶,就當作存錢的基金,然後他說要當投資的用途,請我開這個帳戶共同使用。」(本院卷第132頁) 「(檢察官:所以你開立國泰銀行這個帳戶,是你特地為被告所開立的嗎?)對。」(本院卷第132至133頁)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59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從109 年7 月30日你們交往之後,在8 月1 日被告就跟妳說『妳辦一下這個開戶』對嗎?)對。」(本院卷第142頁) 3 2020年8月1日六(偵卷第61頁) 許鈊:愛的帳戶跟信用卡二合一 陳薪兆:對啊 第一辦這樣的帳戶 許鈊:以後我刷這張 不用給他賺了 我知道我有女朋友了 陳薪兆:我有問題 許鈊:? 陳薪兆:你沒辦這個嗎 許鈊:沒 許鈊:我怎麼辦? 陳薪兆:你不能喔 4 2020年8月1日六(偵卷第63頁) 陳薪兆:不會啊 陳薪兆:能被這樣對待受寵若驚呢 許鈊:所以我要繼續嗎? 陳薪兆:好啊 許鈊:好像妳不是很喜歡 陳薪兆:哪有 陳薪兆:我喜歡啊 許鈊:以後在妳上班近一點的地方買房子 許鈊:不要太近太吵 許鈊:好啦不要說了! 許鈊:妳專心讀書 許鈊:去洗澡 許鈊:然後等等直接躺著睡了 陳薪兆:好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63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這是在8 月1日,就是你們正式在一起的第三天,被告說『以後在你上班近一點的地方買房子』對嗎?)對。」(本院卷第141頁) 5 2020年8月2日日(偵卷第65頁) 陳薪兆:不能想一輩子住在她這 許鈊:好 陳薪兆:她怕我很廢太軟爛 許鈊:我會帶妳走 許鈊:努力存錢 許鈊:更要 許鈊:努力賺錢 陳薪兆:你不要壓力太大耶 陳薪兆:雖然很感動 許鈊:不會啦!壓力是擔心家人感染 陳薪兆:但我也望你能身體健康 許鈊:我們身體都健康 許鈊:好啦!我睡了 陳薪兆:好 許鈊:明天見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65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被告有說『我會帶你走,努力存錢更要努力賺錢』是不是?)是。」(本院卷第141頁) 6 2020年8月2日日(偵卷第67頁) 許鈊:超煩心 許鈊:為了賺錢不去不行 許鈊:不然怎麼買愛的家 陳薪兆:為了賺錢不考不行 陳薪兆:超煩心 陳薪兆:不然怎麼買愛的家 許鈊:早點認識我 妳早就考過了 許鈊:不一定買啦!反正就是兩人要快樂 許鈊:相愛 許鈊:甜蜜 許鈊:幸福 陳薪兆:你去吃飯吧 我去看書 再講下去 我會很想叫你來陪我 陳薪兆:先這樣吧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67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為了賺錢不去不行,不然怎麼買愛的家』,這幾頁的對話都是在講要買房子的事情、要賺錢買房子,對不對?)對。」(本院卷第141頁) 7 2020年8月2日日(偵卷第69頁) 許鈊:其實還是買兩房的 許鈊:不然以後要賣難賣 陳薪兆:對啊 陳薪兆:買都要考慮賣的問題 許鈊:好吧!那就以兩房一廳為目標。 許鈊:我很挑 討厭吵 陳薪兆:嗯 陳薪兆:我也討厭 許鈊:努力頭期款吧! 陳薪兆:住平房類型的住宅區 一堆人隨時都在修房子 許鈊:一起搬進去 陳薪兆:過年前 陳薪兆:都很吵 8 2020年8月2日日(偵卷第71頁) 許鈊:不漂亮 陳薪兆:來不及了 不漂亮也是你的了 許鈊:對 陳薪兆:你只能接受齁 許鈊:妳的全部都是我的 許鈊:我也是 陳薪兆:你都不讓我看你房間~~ 許鈊:不要鑽牛角尖啦 陳薪兆:很好奇嘛 許鈊:我盡快買房子跟妳在一起 陳薪兆:我也想看你上班的樣子 許鈊:一樣啊 許鈊:只是上半身襯衫 許鈊:等冬天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71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妳的全部都是我的』『我盡快買房子跟妳在一起』,這也是被告在LINE裡面對你說的話?)對。」(本院卷第141頁) 9 2020年8月4日二(偵卷第73頁) 許鈊:問妳哦 陳薪兆:嗯 陳薪兆:... 陳薪兆:什麼 許鈊:如果妳能貸款一百萬或更高 月繳可能快兩萬。七年 但我很快能繳完,妳會相信我讓我去賺錢嗎? 許鈊:我打字啦! 許鈊:沒耐心 陳薪兆:100萬你夠用嗎 陳薪兆:我覺得可以啊 許鈊:就不可能七年啦 分七年 是因為月繳低 妳繳得起 我可能1-2年就還清 許鈊:然後賺到額外的幾萬 許鈊:這樣 陳薪兆:可以 「(檢察官:『如果你能貸款100 萬或更高』,這個是什麼意思你可以說明一下嗎?【提示偵卷第73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被告當時是說,因為他想要可以快點存到頭期款,我不確定他到底缺多少錢,所以他跟我說如果可以貸款更高的金額,他這樣子可以比較快存到錢,然後可以去買房子,所以他當時幫我設定的個人信貸的數字是大概150 萬元,但是實際上核下來是95萬元。」(本院卷第135頁)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73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如果妳能貸款100 萬元或更高月繳可能快兩萬。七年,但我很快能繳完,妳會相信我,讓我去賺錢嗎?』,所以你覺得被告講的『妳會相信我,讓我去賺錢嗎』,你覺得被告賺錢是要做什麼?)當作房子頭期款。」(本院卷第141頁) 「(審判長:房屋的頭期款?)對。」(本院卷第142頁)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73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在109 年8 月4 日,也就是交往的第五天,被告就告訴妳叫妳去貸款對嗎?)是。」(本院卷第142頁) 10 2020年8月6日四(偵卷第77頁) 許鈊:我其實希望 許鈊:第一次我們睡在一起是我們的房子 許鈊:我們自己挑的床 許鈊:電視 加劇 許鈊:傢俱 許鈊:我還不夠有能力 我努力賺 許鈊:賺到了都貢獻給我們的愛情 陳薪兆:你已經很厲害了 許鈊:不厲害 在台灣不能貸款 煩 陳薪兆:願意跟一個存款才6萬的人在一起 許鈊:不然我一年多賺十萬沒什麼問題 許鈊:6百都可以啊! 許鈊:她善良啊 11 2020年8月10日一(偵卷第83至89頁) 許鈊:電話給我 許鈊:手機 許鈊:我現在辦 省時間 陳薪兆:09******** 陳薪兆:你醒了喔 許鈊:嗯嗯 許鈊:密碼 陳薪兆:V********* 許鈊:公司地址 許鈊:還有妳家地址 陳薪兆:台南市************ 許鈊:公司的地址呢 陳薪兆:台南市********* 許鈊:電話 許鈊:看看有沒有分機 陳薪兆:我要查啊 陳薪兆:他會打分機嗎 許鈊:不會 許鈊:只會要妳留 許鈊:不會真的打 陳薪兆:打了我會很困擾耶 陳薪兆:5**** 許鈊:電話沒給我 許鈊:給我分機嗎 陳薪兆:06******* 許鈊:申請了 陳薪兆:嗯 許鈊:妳在家嗎? 陳薪兆:我人生第一次申請貸款耶 許鈊:銀行會打給妳哦 陳薪兆:嗯 許鈊:就說要投資外幣 高家人一起 然後最高能貸款多少 最低利息多少 陳薪兆:他核發之後會轉進koko卡帳戶嗎 許鈊:手續費9千 許鈊:請他折扣一下 許鈊:通常都會 許鈊:對 叫他轉進KOKO就好了 陳薪兆:怎麼講要折扣一下 許鈊:跟他說綁約沒關係 利息要低 許鈊:就說貸款手續費能幫我折扣嗎? 許鈊:禮貌一點 許鈊:我躺著一下囉!妳等等收到卡片傳給我看看 然後直接開卡 陳薪兆:綁約是分期嗎? 許鈊:不是 許鈊:我已經幫你分了7年 84期 陳薪兆:綁約是什麼 許鈊:7年等於84個月 許鈊:綁約就是提前繳還是要利息 許鈊:提前還清是不用付後面的利息 陳薪兆:喔 好 陳薪兆:會申請成功嗎 許鈊:會 許鈊:金額不知 許鈊:利息不知 (本院卷第142頁)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83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109 年8 月10日之後這一段對話,你們都在討論如何辦貸款對不對?)對,因為當時辦貸款要留公司的電話,所以我才說會很困擾,怕真的打去單位問這件事情。」 「(審判長:從109 年8 月10日的對話以下,妳有問到『綁約是什麼』、『會申請成功嗎』,你們的對話都在講辦貸款的事對嗎?)對。」 12 2020年8月10日一(偵卷第95頁) 陳薪兆:我去銀行一趟 陳薪兆:轉帳金額也要提高嗎 許鈊:好啊 許鈊:其實不用也沒關係 許鈊:ATM提款可以提高到多少 陳薪兆:好像50 陳薪兆:你需要到多少 許鈊:喔喔 那就50囉! 許鈊:妳都沒接到電話喔?貸款的(12:02) 陳薪兆:沒 許鈊:可能等等打給妳 希望我在妳身邊了 哈哈 陳薪兆:對啊 許鈊:妳有收到簡訊對吧? 陳薪兆:有 (本院卷第142至143頁) 「(審判長:【提示偵卷第95頁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妳有問被告『轉帳金額也要提高嗎,好像50,你需要到多少』,這一段你們是在講什麼?)因為當時轉帳金額還是提款金額,在同一台提款機好像不能一次提太多,除非特別去申請才可以提很多。」 「(審判長:所以被告叫你ATM的提款金額要提高對嗎?)對。」 「(審判長:被告說『那就提高到50萬』對嗎?)對。」 「(審判長:109 年8 月10日中午12點多的對話紀錄,被告問你『你都沒有接到電話嗎貸款的』,被告又再次問你?【提示偵卷第95頁並告以要旨】)對。」 13 2020年8月11日二(偵卷第97頁) 許鈊:我在你家路上 許鈊:走路 許鈊:快到了 陳薪兆:你燈沒關 陳薪兆:車燈 許鈊:到了 許鈊:啊! 陳薪兆:好 許鈊:你一直這個畫面哦 陳薪兆:沒啊 陳薪兆:剛好看到 許鈊:想說妳一直等我 (本院卷第143頁) 「(審判長:109 年8 月11日對話紀錄,被告說『我在你家路上,走路快到了』,這時候貸款下來了嗎?【提示偵卷第97頁並告以要旨】)下來了。」 「(審判長:109 年8 月11日貸款下來了?)嗯。」 「(審判長:所以被告說『我在你家路上,走路快到了』,他是要去你家拿提款卡嗎?【提示偵卷第97頁並告以要旨】)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