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思賢
孫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014,5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197元,扣除上訴人已於106年8月21日繳納56,742元,
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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