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67號
CTDV,101,訴,1267,20170814,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思賢
      孫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714,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